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苏州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提出,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苏州电子商务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苏州电子商务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苏州电子商务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进行举报。
(二)苏州电子商务协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苏州电子商务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行业规范
1基本指标
企业网站(平台)建设情况 网站(平台)已依法注册一级域名,并获得相应的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
2企业资产总额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
3 资产负债率
公司年末的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经营风险
4 企业信用记录
商务、工商、税务、质监、银行、法院、通信等主管部门及机构的等级评价记录,合同履约记录、不正当竞争记录
5 企业财务状况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已成功进入VC、PE 或 IP0 融资阶段的适当加分
6制度建设
企业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状况 具有良好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及监管等组织架构和相应管理制度
7 企业统计工作状况
拥有完善统计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要求按时向政府及行业组织上报统计报表
8企业经营
自建销售平台销售情况自建销售平台,正常运营 1 年以上,拥有完善交易、支付、信用体系,经营情况较好,可盈利
9 企业(平台)年度网络销售额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总额
10 企业(平台)销售增长状况 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的年网络销售增长率
11 客户增长率 网络销售的客户数量年均增长率
12配套建设
物流体系建设
已搭建完善配套的物流配送体系(包括自建和外包),支持货到付款、区域快速配送等适当加分
13 企业(平台)安全保障状况 有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灾难自动恢复等网络安全措施
14 在线服务规范完善 在线商务信息真实且能及时更新,企业已制定交易规则与服务规范
15 网络支付体系 有安全、高效的在线支付体系
16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客服建设已建设完善的客服服务体系(包括自建和外包),服务及时规范,能有效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满意率高
17 顾客满意度 客户对企业的网络交易、商品配送和售后等保障服务上的满意程度
18 顾客隐私保护
有完善的顾客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顾客隐私信息管理,采取充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供顾客自我信息管理功能
19 商品质量保证
商品质量与网站提供的产品说明一致、与服务人员的咨询和答复一致,无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来源可追溯
20 人力资源建设
[1]
企业中、高层人才素质状况中、高层具有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拥有省级以上认证的高级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比例
21 业务人员素质状况 持有经省商务厅认可的电子商务专业技能证书情况
22 电子商务人员培训机制 注重知识更新,建立企业员工培训机制
23创新发展
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 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或产学研成果
24 企业规划状况 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运营计划和阶段性发展规划
25 企业无形资产状况 的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电子商务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工作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苏州市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的主旨是: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爱岗敬业。
第二章 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第四条 遵纪守法,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服从政府监管、搞好企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维护秩序,公平竞争。企业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共同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六条 依法经营,信誉第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注重创建和维护企业的品牌和信誉。
第七条 用户至上,诚信服务。满足用户电子商务行业需求,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八条 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维护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让用户享有选择权、知情权等各项权益。
第九条 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紧跟电子商务行业行业前沿科技,开发研制新产品,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第十条 建立渠道,提升服务。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踏实勤恳。
第十二条 遵章守纪,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
第十三条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尊重、理解、关心他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热情服务,细致入微。增强服务意识,热情、周到、细致地为用户服务,努力维护和提升电子商务行业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廉洁自律,反腐拒贿。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收受各种贿赂。
第十六条 勤学苦练,不断进取。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苏州市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商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电商企业执业质量,根据《苏州电子商务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州电商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商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电商协会协会由秘书处负责领导、监督电商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各电商企业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电商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电商协会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电商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商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四)新批准成立的第三方电商企业:
(五) 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电商企业
第六条 年度被检查电商企业名单由电商协会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电商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电商企业经理以上的职务;
(二)在电商企业从事电商协会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电商协会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电商协会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电商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电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电商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电商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电商协会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商企业遵循电商协会法律、法规情况;
(二)电商企业在电商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电商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电商协会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电商协会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备案。
第十七条 电商协会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电商企业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电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电商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电商企业。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电商企业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质量检查限于电商企业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电商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电商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电商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苏州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苏州电子商务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苏州电子商务协会